181、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①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②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182、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183、 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
184、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18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186、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资本公积。会计上的利润分配范围较广,可以动用资本公积进行分配,而税法上对资本公积的分配不确认股息性所得。
187、 股权投资所得不需补税的情况:(1)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2)被投资企业享受18%、27%两档照顾性税率时不需补税。(3)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也不需要补税。
188、 (难点)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这一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按地区差补税),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89、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190、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当非股权支付额低于20%,补价低于25%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191、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当被合并企业非股权支付额低于20%时,可以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可弥补的所得额取决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另:不能从合并之日起重新计算5年补亏期。
192、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193、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费用、公益金,暂免企业所得税。
194、 西部大开发优惠①按15%税率征收的必须是国家鼓励类的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执行时间:2001-2010年期间。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享受所得税如下优惠:内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免三减半。(内外资一致,外资为获利之日起)
195、 股权分置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的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196、 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的返税,计入“补贴收入”,但不计入当年所得。
197、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198、 、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内资三年)
199、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200、 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纳税。
201、 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代销、包销的费用可以扣除,但实际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注意三点:(1)营业税;(2)计税价格;(3)佣金。
202、 外商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各项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按企业董事会决议,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203、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企业,可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
204、 对租赁、信贷行业以外的其他外商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205、 外商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内资无此规定)
206、 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
207、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8、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的三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和两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可以扣除,其他福利费支出据实扣除,但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注意与内资企业不同的是,其他福利费不是预提的。
209、 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10、 外商企业固定资产残值为原价的10%;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递延资产的摊销不得少于5年。
211、 外商资产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变动部分应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2、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变通仪器、仪表的维修)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13、 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或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214、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单独享受一个五年优惠:
(1)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215、 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16、 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217、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一免二减半。
218、 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包含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如果不是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相当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供贷款银行(不限于国家银行)利率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可以从租赁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219、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部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20、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计算题)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221、 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目再投资利润不能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222、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223、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224、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25、 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26、 ①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要在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判断题)②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227、 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1、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进行。如调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2、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28、 个人所得不予征税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29、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一次性收入(不是平均数,是总数)与当月工资合并,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内退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30、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31、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32、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3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34、 如果法院判定某企业对个人侵权(如非法使用其专有技术),该个人得到的某企业的赔款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35、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36、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37、 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38、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新增)
239、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40、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