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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所有权复习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 二 章:物权法第二节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所有权的完整的物权。它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所有权人,他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通过自己的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属于义务主体。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而且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这也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体现。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占有与占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使用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3、收益权

  收益,就是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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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处分权

  处分,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按照财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可把处分划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生产或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处置财产,其法律后果实质上是转移原财产的所有权,如出卖房屋等。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所有权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

  (三)征收与征用

  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1、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行为。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即要求同地段的居住条件)

  2、征用。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征用需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征收与征用的主体都是国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均是强制性的。但是两者之间仍存在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了变化。(2)适用对象不同。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可适用。(3)适用条件不同。虽然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

  益,但是征用还要求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除了适用于所有权外,还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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