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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2026年真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

环球青藤·2026-09-11 13:30:30浏览70 收藏28
摘要 本文分享了注会经济法2026年真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部分,题型共4小题50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
注会经济法2026年真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

本文分享了注会经济法2026年真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部分,题型共4小题50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

一、注会经济法2026年真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

点击下载完整版pdf>>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1.2025年11月12日,甲芯片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25年11月24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相关案情如下:(1)因芯片市场火爆,管理人为使债务人继续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向看好公司技术前景的乙公司借款3000万元,乙公司提出该债权应优先于此前甲公司已就封装设备抵押担保的债权。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3)管理人得知甲公司出资人张某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张某缴纳已认缴的出资,张某以出资期限未到拒绝缴纳。

(4)2026年6月15日,甲公司向原料供应商戊公司清偿5000万元的债务。经查,甲公司于2023年以价值为1亿元的自有厂房为戊公司提供担保,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该个别清偿无效。

(5)庚公司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最后分配时,庚公司主张有权补充分配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主张优先于此前甲公司已就封装设备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分别说明理由。

(3)张某主张未到出资期限拒绝缴纳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该个别清偿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补充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并说明理由。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1)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属于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①丙公司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根据规定,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②丁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管理人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原则上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法律或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5)庚公司无权要求补充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A公司从B公司采购设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A公司需对B公司支付采购款300万元。2025年9月5日,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B公司签发了金额为3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6年3月4日。B公司收到票据后,为支付原材料款,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要求B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为该汇票提供增信。2025年9月27日,D公司向C公司出具保证函,承诺就该汇票债务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进行记载。同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25年10月7日,C公司拟以该汇票向E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因E公司尚未开通电子票据业务且需要马上支付银行的算力服务费,E公司要求C公司将其持有的U盾交由E公司控制10日,告知其交易相关密码,并授权E公司可以背书转让该汇票。C公司同意E公司的要求。2025年10月12日,E公司通过控制C公司的银行U盾和交易密码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2025年11月25日,G公司与F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次日,G公司履行捐赠协议,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基金会。该票据到期后,票据业务系统提示A公司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F基金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G公司、E公司、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进行追索。E公司以其并非票据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E公司对G公司的背书操作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其未在票据上签章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以F基金会取得票据的原因缺失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公司以其并非票据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公司以E公司对G公司的背书操作为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以其未在票据上签章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以F基金会取得票据的原因缺失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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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E公司以其并非票据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本题中,E公司并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签章,因此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C公司以E公司对G公司的背书操作为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为票据行为的代行,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本题中,E公司的代行行为获得了C公司的授权,其背书行为有效,应由C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3)D公司以其未在票据上签章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保证记载,仅出具保证函,仅具有民法上的保证效力,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4)B公司以F基金会取得票据的原因缺失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本题中,F基金会因赠与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或答: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属于票据授受的合法原因。)

3.甲公司因经营健身房不善持续亏损,已拖欠出租人乙公司1个月的租金。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若在14日内未支付所欠租金,则解除租赁合同。年前,丙公司已经乙公司同意承租甲公司部分场地,其向乙公司承诺代甲公司支付1个季度租金,甲公司经理张某认为,丙公司与乙公司无合同关系,前者无权代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持续经营不善,决定自2025年1月10日起闭店。此时,消费者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在甲公司办理的按次消费健身卡中尚有储值金剩余。甲公司与另一健身房经营者丁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会员转为丁公司会员,由丁公司承担甲公司的债务,甲公司将该协议复印件寄给赵某等四人。钱某、孙某、李某均未明确表示反对,赵某虽经甲公司催告但一直未表态,孙某主张立即解除合同,遭甲公司拒绝。

甲公司与钱某达成和解协议,经约定甲公司分五次偿还储值金。如果不能全额还款,则由甲公司的主要股东周某补足。周某向钱某出具其同意差额补偿的书面承诺,但无法确定其是加入债务还是承担保证责任。在甲公司未能还款,钱某请求周某还款,周某表示应该先起诉甲公司。

李某未与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起诉甲公司偿还欠款20000元储值金并获得胜诉。李某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甲公司已无可执行财产,又发现周某在2025年1月10日低价1000元受让了甲公司10台跑步机,李某遂起诉甲公司和周某,主张撤销跑步机买卖合同,并对跑步机申请财产保全。经查,买卖2025年1月甲公司贩卖的跑步机在当地的市场价格为2000元/台。

乙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已经为李某保全10台跑步机后,提出其有权就10台跑步机优先受偿,因甲公司尚欠其10000元租金。经查,甲公司在2024年9月便将10台跑步机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租金支付,双方已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关于丙公司无权代甲公司支付租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已经承担甲公司对赵某等人债务?并说明理由。

(3)孙某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说明理由。

(4)周某要求钱某应当先起诉甲公司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李某关于撤销甲公司与周某的买卖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关于10台跑步机优先受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1)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2)丁公司未承担甲公司对赵某等人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本题中,对于丁公司承担甲公司债务,债权人钱某、孙某、李某均未表示明确反对,债权人赵某虽经甲公司催告但一直未表态,应视为不同意。

(3)孙某有权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根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决定自2025年1月10日起闭店,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4)周某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5)李某有权申请撤销周某和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6)乙公司无权主张就10台跑步机优先受偿。根据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甲公司是上市公司,2025年8月25日,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兼任董事长陈某在董事会会议上透露,为了提高公司业务水平,正在与投资方洽谈合并,并暗示财务部门需要做出积极配合。随后,财务人员胡某在陈某的胁迫下参与编制《2025年第3季度报告》,该报告利用虚构采购业务、少计利息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1.1亿元。2025年10月27日甲公司发布该公告。2026年1月5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乙公司是甲公司实际控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8日,乙公司股东会选举李某等5人为董事,任期是2025年4月8日到2028年4月7日。曾某是李某的大学同学,2025年9月到10月,曾某与李某积极联系,获悉甲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消息,随后利用他人的账户和自己的账户大量购买甲公司的股票。2026年1月9日,曾某全部售出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票,获利200万元。2026年4月6日上午,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披露虚假信息违法,证监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下午,甲公司股票跌停。调查过程中,胡某辩称自己是受陈某胁迫参与编制《2025年第3季度报告》,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在曾某与李某的内幕交易案中,曾某辩称李某是乙公司的董事而非甲公司的董事,因此不属于内幕交易。

2026年1月5日,李某向乙公司书面递交辞任通知。乙公司次日收到,2026年1月8日乙公司回复同意。2026年8月6日,李某拟对外转让自己持有的乙公司的股份。股东潘某要求就该部分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与虚假陈述揭露日分别为哪一天?并分别说明理由。

(2)胡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曾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李某的辞任是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5)李某转让股份时,其转让的最高限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6)潘某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1)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25年10月27日。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②甲公司的虚假陈述揭露日是2026年4月6日。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2)不成立。根据规定,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或答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

(3)不成立。根据规定,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的,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4)李某的辞任于2026年1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5)李某转让股份时的最高限额是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所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李某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为2025年4月8日至2028年4月7日,2026年8月6日转让股份时仍受该25%的限制。

(6)潘某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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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6年注册会计师成绩查询时间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2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可知:2026年CPA成绩查询时间预计在2026年11月下旬,届时考生可登录网报系统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具体时间以中注协官网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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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3个月左右公布,考生可以参考近5年注册会计师成绩查询时间:

2025年注会成绩查询时间:11月21日(周五)

2024年注会成绩查询时间:11月22日(周五)

2023年注会成绩查询时间:11月21日(周二)

2022年注会成绩查询时间:11月21日(周一)

2021年注会成绩查询时间:11月23日(周二)

三、2026年注册会计师合格标准

注会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分数线

四、2026年注册会计师成绩复核时间

成绩复核仅限于复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分数的错登、错加等,原则上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的客观题成绩、主观题成绩和总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考生,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复核申请,中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复核工作。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常见问题 FAQ

Q:2026年注册会计师真题及答案包含哪些内容?

A:真题内容包含专业阶段6科、综合阶段试卷一+试卷二,考后根据考生回忆整理真题,按当年真题题型配标准答案与解析,点明考点与得分点,并支持在线估分对答案。

Q:2026年注册会计师真题对2026年考生有什么用?

A:对2026年考生,本资料是考后第一时间估分、复盘的核心抓手。考完当科即可用回忆版真题核对答案、估算分数,快速判断能否通关;对照解析找出错点,回看对应知识点查漏补缺。若您同年还报考了其他科目,也可据此调整后续科目的应试节奏。

Q:2026年注册会计师真题答案对下一年考生备考有什么用?

A:对准备报考下一年度(2027年)的考生,本资料是提前摸清命题规律、做真题训练的免费素材。可作为明年备考的历年真题来刷,熟悉题型、题量与难度,对照解析吃透考点;它也能帮你判断该科目是否适合自己、怎么分配复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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