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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cpa经济法考试于8月23日开考,为帮助考生在短时间内了解更多考点内容,本文为大家分享2025年cpa经济法20页常考考点,帮助考生在考前重点冲刺。
一、2025年cpa经济法20页常考考点
点击下载完整版>>2025年cpa《经济法》考前几页纸
【必考点】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禁止转让的债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不得转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③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的多重让与
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必考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解除
1.法定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解除权的行使:(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抵销
1.法定抵销: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合同性质(如提供劳务、不作为债务)、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换言之,法定抵销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提存
1.提存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法律效力:(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4)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物领取:(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必考点】违约责任
(一)补救措施: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主要由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
1.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赔偿性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不适合以事后的实际损失为基准进行调整,只有在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施加压力的目的相比显著不合比例时才予调整。
无论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3.定金罚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但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4.定金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必考点】买卖合同
(一)“一物多卖”所有权归属(2025调整)
1.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2.标的物所有权:(1)不能按照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确定。(2)先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情形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在途标的物之风险承担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
4.未约定履行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2025年注会经济法主观题专项习题(点击下载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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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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