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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真题及解析近三年pdf版

环球网校·2024-08-14 13:41:24浏览23 收藏11
摘要 本文整理了2021年-2023年近3年注会经济法真题及解析供大家参考,通过研究注会历年真题及答案,可以了解命题意图及出题规律,有助于考生侧重学习高频考点,规避题目“陷阱”。

本文整理了2021年-2023年近3年注会经济法真题及解析供大家参考,通过研究注会历年真题及答案,可以了解命题意图及出题规律,有助于考生侧重学习高频考点,规避题目“陷阱”。

注会经济法真题及解析-2023年(点击下载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委托合同

B.抛弃动产

C.赠与合同

D.立遗嘱

【答案】AC

【解析】选项A、C正确,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两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赠与合同与委托合同,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致才能成立,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下列各项中,构成重大误解的有( )。

A.图书买卖中将影印版英文书误认为中文书

B.古玩买卖中将清代瓷碗误认为宋代瓷碗

C.住房买卖中将二套房误认为首套房

D.手表买卖中将售价11.1万元错标为1.11万元

【答案】ACD

【解析】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但是,基于交易习惯不构成重大误解的除外。比如,在古玩市场上对花瓶年代、手镯材质、钱币真假等发生错误认识。

3.下列各项中,属于表见代理成立要件的有( )。

A.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B.代理人无代理权

C.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D.善意相对人未撤销其意思表示

【答案】ABC

【解析】要成立表见代理,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即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4)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4.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承揽人依约有义务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B.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承揽人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D.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答案】AD

【解析】选项B错误,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选项C错误,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甲、乙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有( )。

A.甲认缴的50万元,但是尚未实际缴纳

B.乙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

C.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

D.合伙企业合法接受的捐款

【答案】ABCD

【解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等)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的赠与财产、因遭受侵权而获得的赔偿金等),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以上仅为部分试题,完整版点击下载免费获取

完整版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注会经济法真题及解析-2022年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6小题,每小题1分,共26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选项。)

1.在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中,个人独资企业是( )。

A.自然人

B.营利法人

C.非法人组织

D.非营利法人

【答案】C

【解析】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 )

A.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B.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C.坚持依宪法治国、依宪执政

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答案】D

【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3.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

C.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D.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影响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答案】B

【解析】选项A: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须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选项C: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选项D: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民事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流通物的是( )。

A.文物

B.黄金

C.电脑

D.药品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属于限制流通物。

5.甲擅取乙之油漆漆于自家家具上,双方未就油漆后家具的所有权归属达成协议。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油漆后家具所有权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此属附和,油漆后家具所有权归属于甲

B.此属附和,油漆后家具由甲、乙共有

C.此属加工,油漆后家具所有权归属于甲

D.此属加工,油漆后家具由甲、乙共有

【答案】A

【解析】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称为附合。附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甲将乙的油漆漆于自家家具上,家具属于主物,故有甲单独取得油漆之后的家具所有权。

篇幅有限,以上仅为部分真题,完整版点击下载: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完整版)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完整版)

注会经济法真题及解析-2021年

案例分析题

2021年1月5日,赵某向钱某表示希望借款100万元。钱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5万元利息,并且须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赵某愿以自有房屋A提供抵押,朋友孙某则愿提供保证。1月1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期6个月,年利率10%,届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孙某就赵某届期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次日,钱某扣除5万元利息后,向赵某汇款95万元。1月15日,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办理抵押登记。

2021年5月25日,赵某欲将房屋A以市价卖与李某,并将此事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2021年6月2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

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钱某要求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遭李某拒绝。钱某转而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经赵某劝说,孙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计算作为保证责任范围的本息金额时,各方发生分歧。分歧解决后,孙某将所有欠款偿还给钱某。事后,孙某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遭李某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是否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钱某是否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孙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5)孙某须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孙某是否有权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本题中,钱某于2021年1月12日向赵某汇款95万元,因此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

【考点】第4章 第1节 借款合同

【难度】易

(2)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不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在本题中,赵某与钱某并未约定禁止转让抵押房屋A,赵某在转让前通知了抵押权人钱某,因此赵某可以将该房屋A转让。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赵某与李某于2021年6月2日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李某取得了房屋A的所有权。

【考点】第3章 第5节 抵押权 抵押物的转让及其限制

【难度】易

(3)钱某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当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时,钱某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

【考点】第4章 第4节 保证 保证人的抗辩权

【难度】易

(4)①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②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孙某与钱某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孙某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

【考点】第4章 第1节 借款合同

【难度】易

(5)孙某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为99.75万元(95+95x5% =99.75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考点】第4章 第10节 借款合同

【难度】易

(6)孙某有权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对于钱某的债权,既有债务人赵某以自己的房屋A设定的抵押担保,又有第三人孙某提供的保证,因此,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孙某,有权主张行使债权人钱某对债务人赵某享有的抵押权,该抵押权的效力不因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到影响,因此,孙某有权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

【考点】第4章 第6节 保证 保证责任

【难度】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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