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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cpa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 2020年1月5日,赵某向钱某借钱100万,钱某同意,并约定先扣除利息5万,同时要求赵某提供抵押和保证。1月1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月12日支付钱某借款100万给赵某,先扣除5万利息,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5%。
赵某提供房屋A作为抵押,双方同日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孙某与钱某订立担保合同,孙某就赵某不能全部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责任,未约定担保方式。
后来赵某资金周转困难,1月25日以市价将房屋A卖给李某,同日赵某与李某办理登记过户。
借款到期,赵某无力偿还,钱某找李某要求实现抵押权,李某拒绝,钱某又找到赵某,孙某同意替赵某还清债务,但对于本金利息提出异议。
问:
1. 赵某和钱某的合同什么时间成立?理由。
2. 李某是否获得房屋A的所有权?理由。
3. 钱某是否有权找李某实现抵押?理由。
4. 孙某应该在多少金额内承担责任?理由。
5. 孙某偿还债务后是否可以向李某追偿?理由。
参考解析:
(1)1月12日合同成立。
自然人借款是实践合同。在实际支付借款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约定1月12日支付借款,合同于1月12日成立。
(2)李某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所有权,抵押权的存续也不会因为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影响。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3)钱某有权找李某实现抵押。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仍旧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
(4)孙某在102.315万元内承担责任。
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不得预扣利息,预扣利息的,以实际借款计算利息并返款本金。本题中实际借款金额为95万元,孙某应承担的本金利息=95+95*3.85%/2*4=102.315万元。
(5)不能向李某追偿。
孙某与李某之间无合同关系,孙某承担完债务之后只能向被担保人 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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