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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第六章必备知识(第二部分)

环球网校·2021-07-21 08:57:01浏览33 收藏13
摘要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第六章必备知识(第二部分)” 介绍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必备考点供大家考前复习参考,希望对大家高效备考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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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下)

考点6:公司决议的效力

在这个知识点我们主要给大家谈到三种效力样态,分别是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我们要把它的情形做到耳熟能详。

1、不成立:

不成立的情形主要有四种:没开会、没表决、开会了人不够、表决了人不够。

其中,没开会有一种例外的情形,就是全体股东对该事项进行了一个决议,而且大家通过传签的方式所有的股东都签字、盖章了,这是即使没有开会公司决议也可以成立的例外。

关于决议不成立的规定是出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里边的,前几年有一波考查热度,所以大家会发现在历年真题里边关于不成立的考查可能相对力度会大一点。

2、无效和可撤销:

大家需要重点区分一下。如果决议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会导致无效;如果仅仅是内容违反章程或者程序的事项出了问题,比如程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这些会导致公司决议的可撤销。

3、提起诉讼时原告资格问题:

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决议不成立和无效,原告可以是公司股东、董事或监事。关于无效这一点,教材又有一定的扩张,比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债权人,如果确实有利害关系,他们也享有原告资格。

如果是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之诉,原告的主体必须严格的限定在起诉的时候要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而且必须在决议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如果超出期限,诉权就灰飞烟灭了。

所以这个60日,其实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且股东有权利也是不能滥用的,如果仅仅是程序上的轻微瑕疵,对决议没有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对于股东提出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决议效力相关诉讼的被告是公司。

考点7:司法强制解散

1、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情形

大家要抓住最实质性的要点来记忆,比如连续2年不开会,连续2年没有办法做出有效决议,或者董事长期冲突,没有办法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来解决。

这些是司法解释中给出的法定情形,这里要注意一些典型的迷惑选项,大家一定要正反结合的来记忆,比如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还没有进行清算等等。

2、诉讼请求

股东既请求解散公司,又请求对公司进行清算,对于清算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只有公司先解散,才可能进入清算的环节。

所以,这里我们着重要解决的问题还是是否将公司解散这样一个实质性的问题。

3、注重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的时候应该是注重调解,通过多元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尽可能使公司继续存续。

比如说可以要求部分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可以是公司回购,可以由其他股东购买,也可以由他人进行购买。

如果是公司回购的话,注意一定要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除了转让股份之外,还可以通过减资、分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考点8:公积金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公积金的问题,探讨的无外乎提取和使用。从框架上,我们把它分为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又进一步分为法定和任意。

考试的时候这一部分内容难度并不是特别大,但是大家发现了,每年在这里也还是会有一道客观题考到大家。希望大家能够结合这个框架图把内容掌握好。

1、提取

从提取的角度来看,资本公积无外乎两项,一个是股份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一个是所谓的其他。

对于法定盈余公积,每年提取税后利润的10%,如果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对于任意盈余公积,如果想提取,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2、使用用途

资本公积只有两个用途: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转增资本。不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法定盈余公积三个用途都可以: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只不过在转增资本的时候有一个规则:所留存的法定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任意盈余公积就是三个用途都可以:可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考点9: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关于股权转让,我们与大家探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一个真正转让的问题,第二个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第三个是继承,最后是一股二卖。其中最重要的是转让,是我们花费时间最多的内容。

1、转让

在转让时我们要紧盯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对内转让由于没有破坏有限责任公司人的属性,因此我们就是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对外转让首先有一个前置性条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可以是书面,或者是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没有回复,视为同意。如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权,不去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接下来会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优先购买权首先它是以知情权为基础,因此必须通知;

第二,优先购买权强调的一定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然后再来注意一下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是通知、第三十30日。我们原则上是允许转让的股东反悔的,要是应当赔偿别人的合理损失。

如果优先购买权被损害,我们可以主张大大方方的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要注意有30日和1年的时间限制。但是不能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股权这个行为的效力等,这样的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我们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个环节两个关键词要抓住:第一,我们要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第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只有20天。

3、继承

原则上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一股二卖

在这里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对它进行处理就可以了。

考点10: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1、公司股份的转让

对于一个股份公司而言,股东转让自己手里所持的股份是他天然的一项股东权利,但是有一些主体他的身份、性质太特殊了,因此有必要对其股份转让进行限制。所以在这里给大家讲解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①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转让;

②老股东或原始股东:

指的是公司IPO以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的,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转让。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职的董监高,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可以转让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也不能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持股的数量小于等于1000股,可以一次性转让,这里大家要注意只是不受比例的限制,时间的限制还是要受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信息披露敏感期之内董监高是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董监高如果离职,离职后的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了原则上,公司是不能收购自身股票的,但是有六种例外的情形。

2、六种例外的情形

这里在考试当中最大可能性的还是能够收购自身股份的六种情形,分别是减资、合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行权、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必须。

①决议:

如果是减资、合并,是由股东大会来决议。最后三个事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有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来进行决议。

大家要注意,这个2/3修饰的仅仅是我们举行和召开会议的条件,并不是决议规则。另外,这三个事项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应该是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来进行。另外,这三个事项我们回购的比例必须小于等于10%。

②转让和注销的时间:

如果是减资,要在10日内注销;

合并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最后的三种情形是在3年之内。

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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