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编辑推荐: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必备知识汇总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1:要约
首先给大家讲解的就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问题。
要约是想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勾引别人向咱们发出要约,它仅仅是一种表示,它不是意思表示。
教材中关于要约邀请的举例,请大家重点关注!
接下来讲的是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就要看它的一个作出方式;对话方式是了解生效主义;非对话方式采用的是到达生效主义;如果是采用数据电文,这部分同学们需要重点关注。
关于生效这个问题,其实之前有一个单独的框架图,给大家进行了整理,所以这部分进行了简化处理。其实关于这个要约除了生效之外,也是沿着它的生老病死来讲解的。
要约生效了之后,要探讨的就是撤回和撤销,这块一定区分清楚,撤回所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要约,所以说要撤回要约的这个通知,最晚也要和要约一起到达受要约人才可以。
而这个撤销所针对的对象,一定是已经生效的要约,既然这个要约已经生效,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要约都可以被撤销,有两种情形,它是不得被撤销的。
第一就是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是其他的形式来明示说这个要约不能撤销,第二,就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做出了合理的准备工作,这两种情形的要约它就不得被撤销了。
最后就是邀约的失效,主要是包括了四个情形,分别是:要约被明拒、要约被默拒以及要约被依法撤销,最后一个就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一个实质性的变更,这些都会导致要约的一个失效。
考点2:承诺
首先给同学们介绍了承诺的概念,要知道承诺一定是受要约人要同意要约的一个意思表示,它的承诺方式,原则上是需要通知,但是是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作出的。
另外就是承诺期限,承诺的期限考察的点是到达要约人这个时间点,关于承诺期限,肯定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是法定。
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就是对话方式,就是即时作出,非对话方式就是合理期限之内作出,关于承诺期限,除了考察的点,除了期限的长度之外,大家再稍微注意一下承诺期限它这个起算的一个时间点的问题。
比如说通过电报,通过信件,这个信件又分为是否载明了一个日期,以及比如说像通过电话、通过电子邮件这种快速通讯方式等等,这个承诺期限的一个起算,之前给大家总结过一个框架图,大家可以参考。
接下来再看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还是根据它的方式来看,如果是通知方式的话,进一步的分为对话和非对话,对话就是了解生效主义,非对话是到达生效主义,如果是行为的话就是做出承诺行为的时候承诺生效。
承诺是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的,那对于承诺的撤回,最晚撤回的通知要和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接下来就是承诺的迟延和迟到,如果说是迟到,换句话说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因此原则上它就是一个有效的承诺;
而如果说是承诺迟延是主观上导致的,原则上它就是一个新的要约,当然这两个强调的都是原则上,这块分别都有一些除外情形,需要稍微关注一下。
最后是关于承诺的内容,如果说对于邀约的内容,做出了一个实质性的变更,它在实质性上就是一个新的要约,注意:对于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除了通知在性质上自己作为一个新邀约,而且它还会导致另外一个法律后果,就是导致原来的这个要约失效。
同学们可能发现,有要约、有承诺,可能考试的时候命题老师他觉得单纯的只考一个要约,可能不是特别的够本,所以这块他为了让命题变得更丰富、更复杂,所以往往是即考要约又考承诺,所以大家会发现,历年真题往往会落在承诺这边来考查合同的订立。
考点3:合同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首先就是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附有一个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这块和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来提示,并且应对方的要求来进行说明。
如果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可以主张这样的条款它是不成为咱们合同的内容的。
第二,格式条款的无效,如果说它会涉及到一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或者是无效的免责条款的情形,这部分格式条款肯定无效。
除此之外,无效的格式条款往往是一些霸王条款,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第二个层次就是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三,无效的免责条款,也就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通通都是无效的。
第四,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如果说有且仅有1种解释,就是应该按照这种通常的理解来予以解释;如果说存在着2种以上的解释,才是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后就是关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如果不一致的话,我们是以非格式条款来做准的。
考点4:合同履行规则
关于合同的履行规则,给同学们总结了一个表格,这部分内容更强调的是记忆精准度,可以再结合讲义或者是这个表格,在理解的基础之上把合同的履行规则给它记住。
考点5: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规则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主要是包括了三种情形: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进一步的分为不真正的利他合同和真正的利他合同,对于不真正的利他合同而言,合同效力没有拓展到第三人这里。
所以说,仍然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去承担一个违约责任,一定是没有拓展到第三人,而对于一个真正的利他合同而言,合同效力已经拓展到第三人这里,所以这时第三人他享有一个履行的请求权,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去承担相应的一个违约责任,相应的说债务人所能够向质权人行使的抗辩,也可以向第三人来进行行使。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如果是由第三人履行,是严格的去遵守合同的相对性,也就是由于第三人不履行,或者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仍然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这部分要求第三人对履行有一个合法的利益,这时候原则上他就有权去代为履行,代为履行之后,原则上这个债权就转让给第三人。
这部分请同学们一定结合着框架图,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进行记忆,凡是涉及到第三人的,可能它的法律关系相对来讲会比较复杂一些。所以大家还是重在理解,理解的基础之上在进行记忆。
今年关于真正的利他合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都是新增的一个点,它的涉考可能性还是比较高的。
考点6: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一共讲解了三个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对于这三个抗辩权,我们一定要把它梳理清楚。
首先要看合同里边有没有约定先后的履行顺序,如果没有一个先后的履行顺序,应该是同时履行,因此我们所享有的叫做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说合同里边约定好了,有一个先后的履行顺序,那在这个里边,其实就要看究竟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还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
如果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那行使的叫做不安抗辩权,这个不安抗辩权特别强调,一定是要有一个确切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出现了一些法定情形,才可以去中止履行。
如果没有掌握确切证据,有可能中止履行将来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中止履行之后,我们有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对方能够及时的提供履约担保,我们就应该恢复履行。
如果在合理期限之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没有能够提供担保时,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才可以去解除合同。
所以说合同不是出现了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就可以直接解除的,还是奉行着先礼后兵。这部分强调的是对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我们所享有的是不安抗辩权;
对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我们所享有的叫做先履行抗辩权,也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您没有履行或者是履行不符合条件的话,我们是可以拒绝您向我们提出的一个履行请求的。
考点7: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这里主要讲解狭义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和代位保存权2个知识点。
在代位权里,同学们要紧盯它的构成要件,比如说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那一定是债务人要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怠于行使:按照法律的角度, 只要您没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这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懈怠。两对债权,我们都要求它已经到期。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它是不能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何来界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个是客观题特别喜欢考到的一个点,需要大家注意!
此外,同学们需要注意代位权的行使,首先债权人是要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在行使的时候,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由债务人去负担必要费用。
但是诉讼费是由败诉一方来承担的,也就是由相对人,或者是次债务人来负担,这一点一定要区分清楚。
最后法律上的效果,就是债务人的相对人,也就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这里谈到的就是代位权,今年还新增了代位保存权,大家需要注意它自己比较有特色的地方。
考点8:撤销权
撤销权需要注意的第一个就是可撤销情形的问题。如果说是乙同学无偿的进行一些处分,比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那这种无偿处分的行为是可以直接进行撤销的。
如果是一些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比如以不合理的低价卖出,不合理的高价买入,或者是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那在这里还必须要附加一个条件,也就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只有满足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加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两个条件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去行使撤销权。
因此,在可撤销情形的问题上,需要特别注意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点。因为前面的放弃债权、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等等,在考试的时候非常容易辨别,在考场上由于紧张很容易忘掉的,反而是我们要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以考试的时候需要定准这个条件。
第二个常考点是撤销权的形式期限的问题, 这里有两个计算和考查的标准。如果说我们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我们是在1年之内来行使撤销权;如果是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的话,计算的是5年。
在这里,撤销权也必须是依诉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也是由债务人负担必要的费用,最后的结果就是整个行为被撤销,也就是自始无效。
考点9:公司对外担保(2021新增)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这里主要谈到四方面的问题。
1、关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没有经过公司决议机关的相关决议,贸然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这块就可以被叫做是越权代表,如果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一个越权代表公司对外订立担保合同,那需要看一下相对人是不是善意,如果是相对人善意,那就变化成为表见代表的情形。
换言之,担保合同其实对公司是发生效力的,公司将来是要去承担担保责任的。场景转换,如果相对人是非善意的,公司可以主张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对于公司不发生效力。
但是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也并不意味着公司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不发生效力说的是公司仅仅不需要去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由于这个合同不发生效力,我们需要参照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则,此时虽然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有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形
它可能不需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会的决议,对外提供担保,这样的情形它可能也是有效的,我们谈到的就是这些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了三种:
第一个是金融机构去开立保函,担保公司去提供担保,因为这本身是非常正常的业务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这里谈到的是金融机构本机构,担保公司的本公司,需要和后面讲到的分支机构区分开,因为现在谈的还是公司本身。
如果是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这本身就是他们的主营业务,所以不能够以没有经过相关机关的决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分别是公司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是已经有大于等于2/3,也就是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的签字同意。但是第二和第三种情形在上市公司是排除适用的,大家需要注意这个点。
3、非常特殊的群体——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有非常严格的决议程序,而且上市公司涉及到对外担保事项,有可能还会涉及到信息披露。
这时,由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因此需要看相对人有没有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依据来订立担保合同。
如果确实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这时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将来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没有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来订立合同,这时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担保合同是不发生效力的。
除此以外,也绝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主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的很多股东是社会公众,我们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上市公司特殊的问题需要额外注意。
4、关于公司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是普通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还有可能是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这里也需要注意。
考点10:保证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保证责任的范围分为五块,分别是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关于主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需要分成两个层次,一个是不涉及履行期限的,对于债务的加重和减轻,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了债务,那就对减轻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加重,对于加重的部分不去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履行期限的话,由于期限变短变长,很难说是好事还是坏事,因此我们就是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接下来就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如果是债权转让的话,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原则上保证债权会随之进行转让,但是必须通知保证人,还有一个例外情形就是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之前就约定过说禁止转让,那就无法转让。
债务的转移,或者说债务承担,是必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如果没有经过书面同意,对于未经同意的部分,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保证责任的免除,就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我们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真实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这时如果因为债权人自己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那相应的责任范围内,保证人也就免责了。
关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一个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有一些抵销权和撤销权的话,相应范围之内,保证人是可以免责。第二个层次就是对于主债权,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关于共同保证,如果债权人,我们仅仅向部分的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这时如果保证人之间互相有追偿权,由于我们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进而导致其他的保证人丧失掉追偿权的话,那他在丧失追偿权的范围之内是可以据此来免责的。
关于共同担保的问题,是有一个人保和物保,这时要看是谁的物,如果是债务人自己的物提供的物保,加第三人人保,债权人在去实现债权的时候,有先后的顺序,必须是先物保后人保。如果是第三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的人保,债权人在去主张权利的时候,是没有先后顺序的。
考点11:保证
1、保证人。有一些非常特殊的主体是不能成为保证人的。如果这些特殊的主体对外签订了一些担保,担保合同有可能是无效的。所以对于保证人的学习,大家一定要和之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关联起来,整合的进行记忆。
2、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的保证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条款。除此之外还可以有一种特殊的成立方式,就是第三人以单方的书面形式,债权人接受且没有提出异议,这时候就是特殊的成立方式。
3、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包括四种情形,需要大家从客观题的角度盯防一下这四种情形。
4、共同保证。当保证人大于等于2个人,我们叫做共同保证。关于共同保证的相关规则, 大家注意一下。
5、保证期间。首先从概念上要知道,在保证期间之内如果主张过权利,就会导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或然的状态变为实然的状态;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过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需要再去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了。
了解清楚概念之后大家再稍微注意一下关于保证期间的长度和起算的时间点。长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是6个月,起算的时间点是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从债权人给出的宽限期届满的时候来开始起算。
6、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之内债权人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使得保证责任从或然的状态变为实然的状态,那么保证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就是一种债务,就是保证人要向债权人去承担的保证债务。那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责任确定的那一刻开始登上了自己的历史舞台。
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根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所区分,连带责任保证是从保证责任从或然到实然的状态就开始起算了;如果是一般保证,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具有先诉抗辩权的,所以是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失的时候才开始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7、保证责任。
8、保证人的追偿权。
知识点12: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原则上仅仅需要通知一下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整个转让无效,而是这个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形,可能债权就不得转让了,主要是包括三种情形。一个是根据性质,一个是根据法律规定,一个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债权不得转让,那么这个债权是不是就真的不能转让呢?还需要我们仔细来辨析一下。
如果债权是金钱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如果是非金钱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如果债权转移以后,相应的从权利也会随之转移。此时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能够主张的抗辩也可以向新的债权人主张。
接下来一个非常重要的点是关于抵销。有两种情形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如果因债权转让导致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履行所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转让的债权人承担。
2、债务承担。债务人在转移债务的时候一定要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在合理期限之内债权人没有同意,则视为不同意。
3、债务加入。债务加入对于债权人来说应该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一件事情。所以立法者再去对它进行规制的时候,如果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拒绝的话,那么原来的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在他愿意承担债务的范围之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
4、概括转移。
知识点13: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中又包括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
2、减损责任。守约方负有减损的责任。
3、过失相抵。如果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我们有过错,就会有过失相抵。
4、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知识点14: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1、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交付。在风险负担中我们要把握住一个总的原则,就是看标的物的交付。随着标的物的交付,它毁损、灭失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到了买受人这里。
2、我们也有一些细化性的规定,比如如果买受人违约了,不管是关于期限的约定还是约定了地点而买受人到时候没有出现,都是从违约的时候,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就要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货物需要运输的话,毁损灭失的风险是自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由买受人负担。
如果交易的是在途运输的标的物,则是从买卖合同成立的时候由买受人负担。但是这里有一个秉持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订立合同的时候出卖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这时候就不能再要求买受人去承担风险。
如果未交付相关的单证、资料,是不会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的。
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于没有完成交付,没有交付的合议,别人拒收了,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没有转移的。
知识点15:标的物的检验
1、检验期限。有约定从其约定,我们必须在约定的检验期限之内来通知,如果怠于通知的话,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合格的。
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限,首先我们第一位要盯住的是有没有质量保证期,如果有质量保证期,假设质量保证期是5年,则使用5年的规定;如果没有质量保证期,那么最长最长就是2年。
2、另外还有两个和诚实信用有关的规则。一个是出卖人在卖的时候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那就一定要承担这个责任的。另外一个是如果出卖人自愿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又来反悔,肯定是不可以的。
知识点16:买卖合同
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是案例分析题中经常考到的知识点。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涉考可能性也是非常高的。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所有权。原则上所有权是根据交付来进行转移的,但是会有一些除外。其中又给大家介绍了两个非常重要的。一个是无权处分,大家必须区分清楚物权、债权两个层次。还有一个是一物数卖的问题,关于普通动产的一物数卖和特殊动产的一物数卖。
3、风险负担。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还是要紧盯交付。
4、标的物检验。
5、价款支付。
6、买卖合同特殊的解除规则。包括主物与从物、一物与数物、分批交付等等。
知识点17:租赁合同
1、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
2、合同的形式。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要采取书面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有可能会被界定为是一个不定期租赁。
3、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来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如果违反约定或没有根据性质,则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4、维修义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有出租人来承担。
5、租赁物的妥善保管、风险负担。
6、改善和增设他物。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是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7、转租。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8、租金支付。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当在哪个时间点支付?如果不支付或拖延支付,一定要催告;合理期限之内仍然不履行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9、买卖不破租赁。
10、危及安全、健康。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承租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11、租赁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没有返还继续使用的,出租人也没有表示异议,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会被界定为不定期租赁。
特别提醒!
考生应当于2021年8月9—24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为避免错过重要讯息建议填写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预订成功后即可及时准确收到2021年各地区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时间等提醒,请及时预约!
以上内容是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第四章必备知识,小编为广大考生上传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指导、《经济法》重点章节讲义等备考资料,考生可点击“免费下载”按钮后即可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