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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基础
关于概念特征之前2020年考过一次历年真题。
另外命题老师特别喜欢测试的还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其中关于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是命题老师最喜欢考到的一个点。
另外同学们还要特别注意一下,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一个赠与,这个点也是命题老师百考不厌、经久不衰的一个重点关照对象。
在分类里面还有一个层次是命题老师也特别喜欢考到的,就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问题,所以大家首先着重掌握这两个层次的分类。
考点2:意思表示
关于意思表示,从历年真题的考情来看,意思表示这个点涉考可能性还是蛮高的,历年真题也是不止一次的对它进行一个考察。
所以希望大家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之上,对于这样一些比较偏法理性的考点尽可能的对教材里边的表述多去熟悉一下。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效力,我们可以把它分为四种效力形态,分别是有效、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那其中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从考试的角度来看,往往不是咱们考试的一个重点。
其中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大家重点把握住的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两个。
首先,第一就是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它的一个概念和特征;考察的第二个角度,就是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样态的一个判断,往往命题老师会以一个案例化的方式来进行一个呈现给出一个小案例,要求考生去判断一下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察角度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角度其实是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它的一些概念和特征方面的;
第二个考查的层次,仍然是以一个案例化的方式来呈现民事法律行为它的一个效力样态,这块大家注意凡是涉及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这些都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欺诈需要特别注意一下,欺诈分为一方当事人欺诈还是第三人欺诈,如果是第三人欺诈,必须要加上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才能去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再一个就是显失公平的判断时间点,要求一定是成立的时候显失公平;
第三个考察的角度是关于撤销权的问题,关于撤销权首先从性质上一定属于形成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你要把握住撤销权的一个主体,就是撤销权人究竟是谁,另外一个就是撤销权他的一个形式期限,也就是除斥期间的问题。
考点4:代理的基本理论
从历年真题的角度看,近两年随着考试覆盖面越来越广,关于代理的这些基础性、理论性的东西,这两年也是会有所涉及,特别是关于特征和相关概念的一个区别,最近的真题都是有所考到的,所以今年大家还是需要在这个知识点上稍微去盯防一下。
考点5: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关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特征主要包括了三个,其中更为重要的应该是第二个和第三个。
另外从适用对象上来看,主要是适用的是请求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这个请求权都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有一些非常特殊的请求权是不适用的,这块是需要大家做到一个精准的记忆的。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对比,由于今年进行了一个新增和修订,所以这块涉考的可能性还是挺高的,所以大家一定重中之重的来进行一个盯防。
考点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大家可以借助该表格来辅助自己复习,但是最近2年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一个情形,仅仅靠着对比和总结的表格是不足以应对这两年的考题。
比如说,这里边一些提出履行请求,我们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是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一些其他情形等,这些可能还是需要大家对里边一些细化性的内容进行掌握,才可以应对未来的一个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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