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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2020)》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职业行为,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职业形象,保持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我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09)》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2009)》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中,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具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守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针对本守则中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包括审阅业务,下同)关键审计合伙人冷却期相关的规定,实施过渡期安排,即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关键审计合伙人在2021年7月1日前已进入冷却期且尚未结束的,可以继续执行2年冷却期的规定,该冷却期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守则的规定执行并重新计算任职期和冷却期。
3.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守则。
本守则生效实施后,我会于2009年10月14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会协〔2009〕57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
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5.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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