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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审计》第二十一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审计》第二十一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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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要求
2.监控人员
3.实施检查
4.定期告知监控结果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和简答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监控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提示]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2)监控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3)实施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4)定期告知监控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 -次将质 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已完成;
(2)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均已实施;
(3)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审计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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