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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会计》第十六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会计》第十六章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一节收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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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约成本
2.合同取得成本
3.与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和减值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合同成本
1.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是,该成本与-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二是,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是,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提示: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 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二是非征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2.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例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与给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和减值
(1)摊销。对于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企业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减值。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①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②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①减②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6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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