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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会计》第十六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会计》第十六章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一节收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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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确认的原则
2.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3.合同变更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
取得商品控制权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 )能能,即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2)导该商品的使用。
(3)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 1)合同各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 2)该给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 3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 4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3.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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