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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网校
2.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5.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全面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可以以各种形式考查,非常重要。
[高频考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一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一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如果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期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只要不符合上述条件,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只能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数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材料成本 +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 (1 -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
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此考点应熟悉已纳消费税扣除的限定范围,详细内容请参看教材。
(五)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粉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粉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2.超豪华小汽车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自2016年12月1日起, 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
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1)征税范围: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
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3)税率:税率为1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
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其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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