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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节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分包与转包
2.建设工程监理
3.建设工程的竣工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 建设工程合同
1分包与转包
(1)分包
发包人同意+有资质+分包人不得再分包+主体承包人自行完成一+总承包人与第三人连带责任。
(2)转包
不得全部转包或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建设工程监理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建设工程的竣工
当事人对建设1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 2 )承胞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颮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拆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释1]建设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解释2]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颮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解释3]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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