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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保证合同
2.保证人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 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1.保证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2.保证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担任保证人需要+定资格a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如下。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释]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不同规定。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5)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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