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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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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不明时台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会计网校
[高频考点] : 合同的履行规则
1.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合铜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履行规则。
[解释]注意这里履行规则的顺位关系n先协议,然后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最终才按照法定的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均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债务人”, 而不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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