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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节担保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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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规题的常设考点。
[高颜考点] : 质押权
1.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权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3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释1]设立抵押权与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权合同或质权合同。
[解释2]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释3]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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