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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环球网校·2020-08-20 14:36:10浏览27 收藏2
摘要 2020年注会进入冲刺备考阶段,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0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以下介绍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快速把握考试重点,高效备考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物权变动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物权变动的原因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一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更和消灭,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V就属于该规定中C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解释2]预告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 )预购商品房; ( 2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释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大、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木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此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前提h即更正不成才异议。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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