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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环球网校·2020-08-12 10:55:30浏览25 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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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会进入冲刺备考阶段,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0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下介绍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快速把握考试重点,高效备考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

[内容导航]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大误解;

(2)受欺诈、胁迫;

[注意]第三方欺诈,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此知情,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第三方胁迫中,则没有此要求。

(3)显失公平。

[注意]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2.撤销权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期限属于除房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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