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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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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大误解;
(2)受欺诈、胁迫;
[注意]第三方欺诈,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此知情,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第三方胁迫中,则没有此要求。
(3)显失公平。
[注意]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2.撤销权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期限属于除房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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