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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学握本考点,本考点通常是客观题的命题点,有时也会在主观题中考查。
[高频考点] :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4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
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 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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