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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差异产生的原因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制定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制定目的和出发点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差异的根本原因。制定会计准则制度是为了保证生成真实、可靠会计信息,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制定税法是为了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制定原则不同
财务会计与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准则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相关与可靠是其规范的目标;税法规范的是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因此,会计制度与税法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
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核算时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
常见的税会差异
一、收入确认的差异
1.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上却要确认收入
比如视同销售。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税法上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却要作为“销售收入”。正因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所以才出现了税务上的“视同销售”。
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差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的差异。其实,其他的税会差异主要也会涉及到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2.会计上确认收入,而税务却不(免于)确认收入
比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是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国债利息为免税收入。
3.收入在税务和会计上确认时间的差异
比如企业预收货款并开具了发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增值税就要在开具发票时;而会计则为权责发生制,即等到货物发出时才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类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会计上以可以确认的实际发生额入账。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有诸多限制,既有强调实际支出的,也有很多扣除项目是有具体比例限制的。比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需要在一定的而比例范围内才可扣除,并且有些可以结转下年,而有些却不可。再比如像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在会计上同样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而在税法上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则按加计扣除处理。
三、资产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对于各项资产的计价都规定了各自的计量原则;税法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从税法的角度规定了其计量原则。在多数情况下,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是,税务基于保证税收的原则,对于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一般比会计成本确认更加严格,有些情况下资产的初始计税基础会小于初始会计成本。同时,对于资产后续计量,会计和税务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固定资产的这就,在会计上可以按需要选择不同的会计估计方法。而税法上不但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对于折旧方法也有所要求。税务上采用的折旧方法主要是直线法,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下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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