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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及冲刺题:票据抗辩

环球网校·2019-09-29 14:47:26浏览53 收藏10
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临近,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及冲刺题:票据抗辩”,希望可以帮助广大考生考前巩固经济法考点,查漏补缺,考生可配合试题进行练习。

1.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更改无效等。
②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如因付款、时效等消灭。
票据上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的,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被代理人不承担无权代理部分的票据责任。
③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人的抗辩:相对抗辩

事由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有基础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抗辩切断及例外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有两种例外:
①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
②明知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小编同时搭配《经济法》票据抗辩相关的练习题,结合考点刷题,让您更好理解考点,通过习题来检测一下自己的复习效果吧!

练一练

【单选题】甲公司明知乙公司背书给其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乙欺诈所得的,但故意装作不知道而取得,以下关于甲公司取得汇票的行为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只要支付了对价,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B、甲公司即便取得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C、甲公司是合法取得,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未支付对价的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 B

【解析】 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能证明其合法权利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 C

【解析】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选项A、B、D错误。

注册会计师考试将在2019年12月下旬公布成绩。为了方便考生及时获取注册会计师成绩查询时间,环球网校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我们会及时提醒您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请及时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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