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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32):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环球网校·2019-06-13 16:20:28浏览73 收藏36
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税法》精华复习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的时间,清楚税法科目中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32):房产税的税收优惠”。请考生仔细复习。

税收优惠

减免税基本规定(结合计算题目)

(一)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解释】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环球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服务,免费开通该服务后即可收到准确的各省2019年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提醒等信息。

以上是“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32):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更多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讲义和试题,请点击“免费下载”后即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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