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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32):房产税法

环球网校·2019-06-13 16:17:09浏览74 收藏29
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税法》精华复习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的时间,清楚税法科目中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32):房产税法”,请考生仔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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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谁受益,谁纳税)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受益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非出典人)

【解释】房屋出典区别于房屋出租行为,二者纳税人不同。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如企业无租使用政府机构办公楼用于办公)

(二)征税范围

1.什么是房产

房产的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相当于仓库的商品),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解释】商品房是否征税,关键看是否获得持有环节的收益

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四大区征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样。

【解释】房产税的征税对象-经营性房屋。(上海、重庆试点除外,教材未列举)

房屋持有期间,获得收益的两个途径:

1.对经营性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性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房产税的税率

1.从价计税:1.2%

2.从租计税:12%

3.(房产税税率优惠)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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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32):房产税法”。更多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讲义和试题,请点击“免费下载”后即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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