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62):非公开增资情形

环球网校·2019-05-23 13:57:53浏览38 收藏7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62):非公开增资情形 "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管理人。

2.管理人种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3.管理人资格的禁止

不得担任管理人情形: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提示】因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适用对象 时间 与XX的关系 情形
机构或个人:
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债务人、债权人 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前3年内 债务人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现在或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现在或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个人:
中介机构、清算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现在或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债权人 与“董监高”或控股股东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

(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2019注册会计师报名已结束,环球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服务,免费开通该服务后即可收到准确的各省2019年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提醒,考试时间提醒等信息。

以上是"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62):非公开增资情形",更多经济法试题资料请考生点击“免费下载”按钮,进入注册会计师频道下载页面领取。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