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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61):非公开增资情形

环球网校·2019-05-23 13:53:53浏览40 收藏4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61):非公开增资情形 "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①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②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①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③企业原股东增资。

(三)企业资产转让

审批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公告期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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