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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一)企业产权转让
1.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2.审计评估
(1)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提示: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2)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3.确定受让方
(1)信息披露
正式披露 | 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预披露 |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2)受让方的确定
方式 |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
禁止 | 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提示: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
竞价 | 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重启 |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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