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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6):票据的伪造

环球网校·2019-05-21 14:00:24浏览45 收藏18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6):票据的伪造 "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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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假冒签章 获得本人授权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获得授权 票据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
未获得授权且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获得授权 票据行为不生效力,构成伪造
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若只是没有使用其本名,不论其主观目的如何,该票据行为均应视为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自己的意思,应由其承担票据责任,不构成票据伪造 其他情况,构成票据伪造

2.票据伪造法律后果

(1)对伪造人: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2)对被伪造人: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假如属于上文所分析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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