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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1):国内信用证

环球网校·2019-05-20 14:42:21浏览73 收藏21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1):国内信用证 "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国内信用证

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申请向受益人(卖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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