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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45):抵销权[上]

环球网校·2019-05-16 13:20:54浏览32 收藏12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45):抵销权[上] "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一般规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抵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

2.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1)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2)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抵销权审查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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