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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企业破产法》主体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 所有的“企业法人”。 |
可以“参照适用” | (1)合伙企业;(2)农民专业合作社; (3)个人独资企业;(4)民办学校的清算。 |
2.地域适用范围(有限制的普及主义)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
(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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