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一)股票上市条件
1.经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1.主动退市制度
(1)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
①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A.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
2.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对于欺诈发行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应当采取强制退市措施。措施包括两个层面:
(1)对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
(2)在一年内应当对上述上市公司实施终止上市。
提示: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
(1)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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