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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30):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环球网校·2019-05-09 14:07:19浏览109 收藏21
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内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30):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请考生仔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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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管金额大小)。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

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对或有租金的处理与融资租赁下相同。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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