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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的股票定向发行
1.定向转让: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核准。
2.公开转让:
(1)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核准、终止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
(2)对于那些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也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特定对象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提示: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4.表决:股票发行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5.期限
(1)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2)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3)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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