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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5):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的股票定向发行

环球网校·2019-05-08 14:05:39浏览55 收藏16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5):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的股票定向发行”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的股票定向发行

1.定向转让: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核准。

2.公开转让:

(1)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核准、终止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

(2)对于那些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也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特定对象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提示: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4.表决:股票发行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5.期限

(1)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2)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3)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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