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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环球网校·2019-05-07 15:04:02浏览18 收藏5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提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提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提示】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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