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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解释】“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2.保证合同
性质 |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 |
成立形式 |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4)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
【解释】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
1.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2.保证人禁止
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 可以为保证人的例外情形 |
国家机关 | 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
法人分支机构 | 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有效 |
职能部门、主债务人 | 【解释】绝对禁止为保证人 |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有先后) |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 | |
定义 | 保证人与债权人必须明确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
先诉抗辩权 | (1)含义: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
2.共同保证(保证人有多个)
(1)按份共同保证 |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
(2)连带共同保证 | “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
【提示】共同保证人偿债后追偿权的行使
按份共同保证 | 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连带共同保证 |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顺序有先后) |
3.《物权法》规定:物的担保+保证并存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 (有先后顺序) |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物保是“第三人”提供 (没有先后顺序) |
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第三人的物保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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