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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9):保证与保证合同

环球网校·2019-05-07 14:52:50浏览34 收藏17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9):保证”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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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解释】“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2.保证合同

性质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
成立形式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4)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解释】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

1.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2.保证人禁止

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可以为保证人的例外情形
国家机关 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有效
职能部门、主债务人 【解释】绝对禁止为保证人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有先后)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
定义 保证人与债权人必须明确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先诉抗辩权 (1)含义: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2.共同保证(保证人有多个)

(1)按份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连带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提示】共同保证人偿债后追偿权的行使

按份共同保证 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顺序有先后)

3.《物权法》规定:物的担保+保证并存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
(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物保是“第三人”提供
(没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第三人的物保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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