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1.性质:实践合同,“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数额以交付为准。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
(1)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适用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适用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 适用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 不适用 |
5.二选一: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环球网校将为广大考生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服务,使用该服务后即可免费收到准确的各省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提醒等信息。
以上是“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7):定金”。更多《经济法》考点知识和讲义,请考生点击“免费下载”按钮,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