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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3):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球网校·2019-05-05 14:33:12浏览40 收藏4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3):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逐步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

(3)授权的其他部门: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家出资企业指:

(1)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4.国有企业分类

商业类国有企业 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公益类国有企业 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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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3):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更多《经济法》考点知识和讲义,请考生点击“免费下载”按钮,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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