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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善意取得制度

环球网校·2019-04-28 14:21:36浏览55 收藏27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善意取得制度”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

(一)善意取得要件

【司法解释】善意取得认定

善意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举证责任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重大过失认定 (1)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2)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善意的判断时点 (1)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2)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合理价格 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知情认定 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情形: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注意】物权法:两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 交付就取得
善意取得的排除 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法律效果

1.权利人追回权

提示: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①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原权利人VS受让人VS让与人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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