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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管理人。
2.管理人种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3.管理人资格的禁止
不得担任管理人情形: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提示】因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适用对象 | 时间 | 与XX的关系 | 情形 |
机构或个人: 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
债务人、债权人 | 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 |
前3年内 | 债务人 |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 |
现在或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
现在或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 |
个人: 中介机构、清算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
现在或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债务人、债权人 | 与“董监高”或控股股东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4.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
(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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