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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协议约定优先适用。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任意规范vs强制规范
一致同意 约定优先 |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10)新合伙人入伙; (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
强制规定 |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4)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5)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7)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
义务 | (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强制)。 (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任意) |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 | (1)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
合伙协议未约定 | (2)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强制)。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任意)。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约定除外)。
(2)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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