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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不实行统一的备案登记制,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予以管理。
2.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进出口的管理
措施 | (采取措施的依据)《对外贸易法》第26、27条原文 |
限制或禁止的理由 |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或禁止的 |
限制 |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
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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