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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当事人之间 | 按合同处理,除非涉及合同无效情形。 ——保护实际出资人,承认其合法权益 【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相对于公司 | 保护公司。实际出资人主张成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
相对于第三人 | 名义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第三人按善意取得处理。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
相对于债权人 | 债权人要求名义股东承担出资不足范围内的补充清偿责任,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对抗债权人;但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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