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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环球网校·2019-03-14 13:50:50浏览61 收藏30
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本文主要讲述当事人、公司、第三人之间内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本文,掌握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七】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当事人之间 按合同处理,除非涉及合同无效情形。
——保护实际出资人,承认其合法权益
【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对于公司 保护公司。实际出资人主张成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相对于第三人 名义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第三人按善意取得处理。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相对于债权人 债权人要求名义股东承担出资不足范围内的补充清偿责任,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对抗债权人;但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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