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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票据抗辩 ★★★
1.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更改无效等。 ②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如因付款、时效等消灭。 |
票据上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的,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被代理人不承担无权代理部分的票据责任。 ③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2.人的抗辩:相对抗辩
事由 |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有基础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
抗辩切断及例外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有两种例外: ①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 ②明知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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