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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票据行为 ★★★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格式 |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
金额 |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更改无效 |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 |
签章 | 自然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章 ①银行的签章,可以是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②其他法人或者单位的签章,可以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签章不合要求 | 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合法签章的效力。 |
2.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比较
票据记载事项 | 内容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标明“**”字样 | √ | √ | √ |
无条件支付/承诺 | √ | √ | √ | |
确定的金额 | √ | √ | √ |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 | × | |
出票日期 | √ | √ | √ | |
出票人签章 | √ | √ | √ |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 付款日期 | √ | × | × |
付款地 | √ | √ | √ | |
出票地 | √ | √ | √ |
有行为能力 | 行为人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合法签章的效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 | 因出票、转让、保证、质押等获得票据权利。 【注意】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现金买票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
(2)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 ①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重点: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为法人合并或分立、税收、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
非法取得 |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重大过失 |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无偿取得 |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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