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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环球网校·2019-02-13 13:47:26浏览61 收藏6
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本文主要分享并购后债权债务的承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等内容,希望考生在备考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时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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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并购后债权债务的承继

股权并购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资产并购 境内卖方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审批机关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行政管理局

3.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条件★★ 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质押等权利限制;
③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④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但上述第③、④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由商务部核准 ★
加注的批准证书有效期 一般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
特殊目的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并购安全
审查范围
并购境内关系国防安全的:军工及配套、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等
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农、能、运、技、装等企业,且可能取得实际控制权
并购安全
审查内容
并购交易对四个方面的影响:
国防安全、
国家经济稳定运行、
社会基本生活秩序、
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工作机制 部际联席会议:
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
审查程序 申请: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商务部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审查;
一般性审查(书面征求意见)
审查不通过再特别审查(60日完成):
意见基本一致,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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