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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购后债权债务的承继
股权并购 |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
资产并购 | 境内卖方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 |
审批机关 |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登记管理机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行政管理局 |
3.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条件★★ | 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质押等权利限制; ③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④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但上述第③、④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
特殊目的公司 |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由商务部核准 ★ |
加注的批准证书有效期 | 一般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 特殊目的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 |
并购安全 审查范围 |
并购境内关系国防安全的:军工及配套、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等 |
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农、能、运、技、装等企业,且可能取得实际控制权 | |
并购安全 审查内容 |
并购交易对四个方面的影响: 国防安全、 国家经济稳定运行、 社会基本生活秩序、 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
工作机制 | 部际联席会议: 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 |
审查程序 | 申请: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商务部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审查; 一般性审查(书面征求意见) 审查不通过再特别审查(60日完成): 意见基本一致,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