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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双方为合伙关系) |
合营方式 | 股权式合营 | 契约式合营 |
权力机构 | 董事会 |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
现金出资 | ①外方一般只能以外币出资。 ②也可以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 |
实物、工业 产权、专有 技术 |
作价由中外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方评定。 外方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且: (1)实物出资的条件: ①生产所必需; ②作价不高于同类实物国际市场价格。 (2)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
其他权利 | 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 |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
B.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
C.合资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组织结构的规定办理
D.总经理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答案】C
【解析】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选项A错误;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可以是合伙企业,选项B错误;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