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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1)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按照“买价×13%”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或提供11%、6%等税率货物、服务,按照买价(或金额)×11%。
购入途径 |
扣税凭证 |
用途 |
进项税额 |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 |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生产加工17%税率货物 |
买价(或金额)×13% |
生产或提供11%、6%等税率货物、服务 |
买价(或金额)×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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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或者流通环节购入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生产加工17%税率货物 |
买价(或金额)×13% |
生产或提供11%、6%等税率货物、服务 |
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额 |
(2)2018年5月1日起,税率调整,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影响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核定扣除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地区实际,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①核定方法
核定方法 |
具体操作 |
投入产出法 |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
成本法 |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
参照法 |
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耗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