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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没有取得电子普通发票的按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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